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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哪里有造价工程师培训班

来源:九江优路教育    时间:2019/5/6 14: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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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路教育特整理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备考知识点:工伤保险,供大家参考,快来看看吧。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和社会为在工作、生产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一举措,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1.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由此可看出,工伤保险的投保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而被保险人则是其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在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无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还是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用工形式无论是长期工、季节工、临时工,只要形成了劳动关系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均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 责任范围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工伤责任范围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使工伤责任认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1)工伤责任范围。《条例》明确规定了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具体包括: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 视同工伤范围: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条例》中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条例》中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 工伤除外责任。
  为了防止工伤认定的扩大化,增加确保保险基金合理支出,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条例》同时还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和不得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1) 故意犯罪的;
  2) 醉酒或者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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